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7673号
原告:上海维克特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1700号3幢1164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开泰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东路2398号3幢301-3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维克特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开泰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维克特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