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7617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沙沙,上海市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男,1984年06月0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被告:亥林(上海)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茂园路661号1222室。
法定代表人:**双。
原告***与被告**双、被告亥林(上海)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且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唐 沁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