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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鸿新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川0112民初4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灯塔九龙城C6栋3楼A区0172号。 法定代表人:燕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分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职业学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 法定代表人:刘某,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职业学院(以下简称某学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各项费用共计326,887.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26,887.5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3月,原告参与了被告发出的四川某职业学院2024年度工程服务采购项目01包设计服务比选,后原告被通知中标并与被告签订了《四川某职业学院2024年度工程服务采购项目01包设计服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完成四川某职业学院2024年度工程设计服务,包括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工作,合同约定计划完成设计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价格以经审查的工程控制价(设计完成并通过设计方案审查未实施的,以审核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基础)为基础,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2002年修订本)文件规定计算出基准价,最终费用按照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的78.8%收取。并约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日期为:详见该项目子合同。主合同签订后,原告多次提出签订子合同,但被告一直拒绝签订子合同,而是多次单方下达设计任务书,要求原告负责比选文件约定范围外的工作,为了合作顺利推进,原告的设计工作仍正常开展,并于2024年9月完成了案涉项目的设计工作,并向被告交付了施工图设计及效果图等成果文件。2024年10月11日,被告单方发函以原告违约为由解除主合同,其解除行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主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除已依约履行了项目全部设计义务外还按照被告的要求提供了工程测量、初步设计、方案设计及效果图等合同外的义务,故被告应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某学院辩称,第一,原告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某公司在合同履行中严重不负责任,且先违约,某公司既不想履行合同义务,又想得到设计费而且胁迫多要设计费用,甚至对于没有设计任务书和没有设计的内容也主张了设计费用。某公司在起诉中声称相关设计任务和内容超越了中标合同约定的设计范围,接着要求支付超越设计范围的设计费用,甚至对于没有设计内容的部分要求支付设计费用完全无事实依据。第二,某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甚至侵权等违法行为,导致相关设计项目无法继续进行,其具体违约违法的行为表现如下:1.某公司中标以来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设计,敷衍设计无理要求提高设计费系数,逼迫某学院先行支付设计费用等无理要求。2.某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直拒不配合多次拒绝现场踏勘和技术沟通交流,未尽到设计单位的基本职责,也有违职业道德。3.某公司出席现场踏勘和技术交流的对接人员与设计合同约定的人员完全不一致,严重违背合同约定,并导致设计效果极差。4.因某学院所涉及的施工要求均有时间节点即7-9月,如果错过时间均无法进行有效施工,某公司利用该时间胁迫某学院其目的未得逞,从未导致形成本案诉讼。5.某公司所谓提供的6个项目的设计均没有实际完成,其至今未向某学院提供任何一份完整有效的、合法的图纸,提供的仅有的效果图也是盗用其他公司的效果图,存在侵权甚至违法行为。第三,某公司的严重违约违法行为,已经给某学院造成重大损失,某学院保留追究某公司违法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因其先违约行为导致工期一再拖延,导致不得不解除合同,造成解除合同的根本原因系某公司原因,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某公司全部承担。合同解除后,被告某学院不得不再次招标,支付相关设计费用,严重影响了某学院的教育教学并造成重大损失,某学院保留另案追究某公司责任的权利。综上,请求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 2024年3月,原告某公司参与了被告某学院发出的四川某职业学院2024年度工程服务采购项目。原告某公司中标,被告某学院向原告发送成交通知书。后双方签订一份《四川某职业学院2024年度工程服务采购项目01包设计服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四川某职业学院2024年度工程设计服务,设计阶段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计划开始设计日期2024年4月20日,完成设计日期2024年12月31日。工程设计服务内容:(一)服务内容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项目中的装饰装修、维修改造、建筑或市政施工图设计等,具体服务内容及要求视具体工程实际情况可能涉及一项或多项,以实际委托任务为准。(二)服务要求:1.根据发包人工程设计需求完成设计工作和预算编制;2.后期服务: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工程验收、有关工程建设项目会议,比选人安排的其他技术服务工作;3.设计进度计划:各工程项日均须在约定的工期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4.设计成果:每个项目完成后提供设计文件及图纸8套装订成册和工程预算清单。设计成果著作权归发包人所有,未经发包人书面签章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十四条约定“违约责任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九条约定“合同价款与支付(3)其他价格形式:以经审查的工程控制价(设计完成并通过设计方案审查未实施的,以审核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基础)为基础,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2002年修订本)文件规定计算出基准价,最终费用按照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的78.8%收取”。第十七条约定“17.1本项目为四川某职业学院2024年度工程服务采购项目的框架合同,具体建设内容将根据建设单位对需要进行的设计项目下达任务的方式给设计人。设计人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及满足行业技术规范为前提进行设计,并获得图审通过后提交建设单位最终设计成果;17.3乙方根据甲方下达的设计任务书完成设计并提交相应阶段的设计成果,若因甲方原因终止下达的任务书中的项目内容,甲方将支付乙方所完成的相应阶段的设计服务费,不足该阶段一半的按该阶段设计服务费的一半记取,超过一半按该阶段100%计取”。 合同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显示:资料及文件名称“1、方案设计文件(效果图、概算);2、初步设计文件;3、施工图设计文件、份数8、提交日期详见该项目子合同;4、施工图预算、份数8、提交日期详见该项目子合同。设计进度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确定”。特别约定“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2.上述设计时间包括法定的节假日。3.图纸交付地点:设计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4.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 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显示: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王某;二、项目组成人员:项目负责人、建筑专业负责人王某,结构专业负责人邓某,给水排水专业负责人牛某等。 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显示:四、设计费支付方式:经发包人、设计人双方确认,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数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80%,施工配合阶段止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20%。具体支付时间如下:1.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下达任务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图审)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总额的80%;2.工程班工验收后的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80%;3.工程竣工验收后的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 签订设计服务合同后,被告某公司就设计项目向原告某公司下达了6份任务书,原告开始进行设计工作,双方未签订子合同。任务书分别为: ①《四川某职业学院2024年数字经济学院实训室装修改造项目设计任务书》(2024年5月20日),其内容显示:4.设计进度:2024年5月23日提交设计方案和投资估算,方案定稿且通过立项后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6.设计成果:(1)方案阶段:室内功能布局方案设计图、设计意向效果图和投资估算;(2)施工图阶段: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图;7.设计费和支付方式:本项目按设计阶段计取设计费用、未实施的阶段不计取设计费用。最终设计费以工程预算价作为计费基数,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价格【2002】10号)和《四川某职业学院2024年度工程服务采购项目设计合同》约定确定相应设计费用和支付方式。 ②《四川某职业学院2024年3号门区域改造项目设计任务书》(2024年5月20日),其内容显示:4.设计进度:2024年5月28日提交设计方案和投资估算、方案定稿且通过立项后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6.设计成果:(1)方案阶段:设计方案效果图和投资估算;(2)施工图阶段:大门改造平面设计图、立面设计图、景观设计图和施工图预算;7.设计费和支付方式:本项目按设计阶段计取设计费用、未实施的阶段不计取设计费用。最终设计费以工程预算价作为计费基数,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价格【2002】10号)和《四川某职业学院2024年度工程服务采购项目设计合同》约定确定相应设计费用和支付方式。 ③《四川某职业学院2024年闲置土地景观提升改造项目设计任务书》(2024年5月20日),其内容显示:4.设计进度:2024年5月28日提交施工图;6.设计成果:(1)施工图阶段: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文件;7.设计费和支付方式:本项目按设计阶段计取设计费用、未实施的阶段不计取设计费用。最终设计费以工程预算价作为计费基数,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价格【2002】10号)和《四川某职业学院2024年度工程服务采购项目设计合同》约定确定相应设计费用和支付方式。 ④《四川某职业学院2024年校园总体规划项目设计任务书》(2024年5月20日),其内容显示:4.进度安排:贵公司测量工作已在2024年4月底完成,校园整体规划根据校方后续安排确定;5.成果文件:(1)...成果,测绘地形图CAD版本(1:500);(2)...成果:交通规划图,景观风貌总体规划图、重要节点规划图;7.设计费和支付方式:本项目按设计阶段计取设计费用、未实施的阶段不计取设计费用。规划费用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意见》(2017年修订版)计算,测量基本费用按照《国测财字【2002】3号》计算。结合《四川某职业学院2024年度工程服务采购项目设计合同》约定确定相应设计费用和支付方式。 ⑤《四川某职业学院2024年智慧教室装修项目设计任务书》(2024年7月2日),其内容显示:4.设计进度:2024年7月15日提交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6.设计成果:(1)施工图阶段:装饰设计施工图;7.设计费和支付方式:本项目按设计阶段计取设计费用、未实施的阶段不计取设计费用。最终设计费以工程预算价作为计费基数,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价格【2002】10号)和《四川某职业学院2024年度工程服务采购项目设计合同》约定确定相应设计费用和支付方式。 ⑥《四川某职业学院2024年某学院实训室装修改造项目设计任务书》(2024年5月20日),其内容显示:4.设计进度:2024年5月24日提交设计方案和投资估算、方案定稿且通过立项后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6.设计成果:(1)方案阶段:室内功能布局方案设计图、设计意向效果图和投资估算;(2)施工图阶段: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图;7.设计费和支付方式:本项目按设计阶段计取设计费用、未实施的阶段不计取设计费用。最终设计费以工程预算价作为计费基数,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价格【2002】10号)和《四川某职业学院2024年度工程服务采购项目设计合同》约定确定相应设计费用和支付方式。 双方人员为开展案涉设计项目的工作建立了“年度01包设计”QQ群,该群聊天记录显示:2024年5月5日,被告人员(群内备注王老师)说“赶早不赶晚,学校各项改造建设都是放在假期,我们耽误不起时间,希望你们抓紧,后天说定了就来学校,我们要看到初期效果”。2024年5月11日,原告工作人员发送了4份子合同到群里。2024年5月13日,原告工作人员(群内备注设计钱工)发送一份名称为《实训中心装修方案》的PDF文件,并说“电子商务实训中心装修方案已上传、请各位领导多提宝贵意见,便于加快方案定稿”,被告人员(群内备注王老师)回复“好的,收到,我转发领导和使用部门”。2024年6月12日,被告人员(群内备注王老师)发送消息“请问3号门的施工图做出来没有”,但未有回复。2024年6月28日,被告人员(某基建常老师)发送消息“设计方请你们组织强弱电,暖通等人员明天来学校,针对今天汇报提出的五楼实验室装修问题给出优化方案”,原告人员(群内备注设计-***)2024年7月1日回复“常老师,关于贵学习下电话联系我单位参加知行楼五楼实训室装修图纸修改问题,我单位目前已经提交施工图,若后续费施工单位配合,需我单位到场修改方案设计的,需要贵学校发函至我公司,公司制度要求,望理解”。后被告人员当日发送了《关于派遣设计人员前往我院进行现场勘验及设计沟通的函》,就某数经学院5楼实训室改造项目要求某公司于2024年7月3日进行现场勘验及设计沟通。2024年7月5日,原告人员(群内备注设计-***)发送消息“目前需要校方补的文件内容如下:1、目前设计单位已完成多个项目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请校方抓紧时间签订各项目任务书及子项合同的签订交付设计单位,具体详见下表,并发送一份四川某职业学院2024年度工程服务采购项目表格”,被告人员(群内备注王老师)回复“收到”。2024年9月25日,被告人员在群内向原告人员发送《关于提交下达任务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函》,内容大概为被告要求原告在3个日历天内出具智慧教室和数经学院5楼实训室两个项目的完整设计图纸,否则视为未按照合同履行将终止合作。原告工作人员群中回复消息“合同的事情怎么说呢?上次沟通了说这周一二给我们回复啊”,被告人员(群内备注王老师)回复“不同意”。2024年9月26日,原告人员在该群中发出《回函》,内容为如各项目子项合同无法签订,所造成损失与其无关。2024年10月11日,被告人员在群中向原告发出《关于解除设计合同的通知》,内容大概为自签订合同以来,原告某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及被告下达的设计任务书履约,包括设计工作进展缓慢,一直未提交正式设计成果,并认为原告要求在签订子合同后才开展工作属于无理要求,浪费了施工黄金期,影响了被告的教学安排,并以原告违约为由解除合同。 庭审中,原告某公司还提交了相关项目微信群的聊天记录截图,但未提交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群内的相关文件亦无法点击查看,原告陈述无法提供原始载体的原因为工作人员已经离职。其中:1、微信群“某数经学院5楼实训室改造项目”聊天记录显示:2024年8月14日,基建王工发送消息“谭老师,图审那边已经回复装饰部分几个专业全部合格了,麻烦你们把几个专业重新打包发我们下,这边造价好调整。纸质版的可以等通知再出”。2024年8月26日,原告人员发送了一份压缩文件《8.26四川某职业学院-数字经济学......》。2、微信群“某-智慧教室装修项目”聊天记录显示:2024年8月6日,***发送压缩文件《明德楼308教师改造项目20240806(汇总......》。3、微信群“某闲置土地及围墙改造项目”聊天记录显示:2024年9月26日,群里人员发送了压缩文件《202409026》、文件《图纸疑问=四川某职业学院闲置地...》。4、微信群“某-3号门改造项目”聊天记录显示:2024年6月19日,基建王老师发送一份压缩文件《某学校三号门区域改造项目施工图汇总》,“同方-***”发送消息“麻烦请问下设计老师,这个项目设计机构和安装吗?看到图纸说还有景观改造,但未见相关图纸”。 同时,被告某学院提交了“某数经学院5楼实训室改造项目”微信群的聊天记录,显示:2024年7月31日,被告人员(群内备注资产-***)发送了五份文件分别为《(给排水消防一审不合格)四川华...不合格》、《(电气装饰一审不合格)四川某现...***》、《(建筑一审不合格)四川某现代职...意见表》、《(电气消防一审不合格)某现代职...查意见》、《(暖通一审不合格)某现代职...暖通》,提出该部分设计经图审不合格,并要求群内设计工作人员进行修改。2024年8月20日,被告人员在该群中发出会议通知,要求造价方、设计方派员参加,原告人员发消息说“各位领导,针对贵学校组织明天会议以及会议内容,我们设计单位做以下回复:1、项目图纸审查经相关专家审查已经通过,我单位已确认2、审查通过的图纸,我们也是根据现场多次交流确定的,如果还有任何技术问题(造价、消防等)我们该配合修改就配合修改,有关单位均可与我们电联或者联系函沟通3、项目图纸审查通过,我们设计前期技术工作已经完结,我单位多次与学校沟通签订合同事宜,截止目前合同仍未签订,根据公司制度,本项目后续服务暂停!为保障项目顺利推进及我们单位的后续服务,请各位领导履约签订项目合同,望理解”,被告人员回复说“回复:1.主合同签了的噻,贵方这么说,是要单方面解约吗?2.如果不解约,该项目时间紧张,你们不来学校的话,那我们和造价方明天下午两点去你们单位嘛,请把贵单位办公地址发到群里。3.过去顺便讨论合同相关事宜”。 另,被告某学院的数字经济学院知行楼5楼实训室改造项目装修招标成交为1,730,000元,智慧教室项目装修招标成交金额265,000元。 另查,原告陈述其所主张的诉请金额设计费326,887.5元的计价构成方式为:1、智慧教室项目,计费额按28.9万元估算,自述仅完成施工图部分设计内容,阶段占比按50%计费,结论为0.6651万元;2、闲置土地景观项目,计费额按100万元估算,自述该项目按全阶段计费,结论为3.3155万元;3、数经学院5楼实训室项目,计费额按174.5万元估算,自述完成了全部设计内容,按全阶段计费,结论为11.7778万元(包含复用设计费40%);4、3号门区域改造项目,按全阶段计费,计费额按55.24万元估算,按完成全阶段计费,结论为2万元;5、某学院项目,计费额按226.24万元估算,自述仅完成了方案设计部分,阶段占比按50%计费,结论为5.0436万元;6、地形测量服务收费98,867.5万元,以上相加即为原告所主张的诉请金额。 被告某学院对于原告某公司的上述计算基数及计算方式不予认可,认为原告未完成并提交符合图审要求的相关项目施工图,主张不应向原告支付设计费,并提出原告就案涉项目已完成的设计情况为:1、智慧教室装修项目,仅完成效果图,及一版未通过图审的施工图(该图的设计单位显示为“某有限公司”);2、闲置土地景观提升改造项目,仅出具一版效果图初稿,未获得某学院认可;3、数经学院5楼实训室装修项目,仅完成效果图,及图审不合格的施工图;4、3号门区域改造项目,仅出具一版效果图初稿,未获得某学院认可;5、某学院实训室装修项目,主张原告仅出具一版效果图初稿;6、地形测绘项目,主张原告没有具体实施,也没有提交过任何测绘成果。 上述事实,有《四川某职业学院2024年度工程服务采购项目01包设计服务合同》、任务书、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关于解除设计合同的通知》、当事人陈述等作为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学院双方签订的《四川某职业学院2024年度工程服务采购项目01包设计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据此建立了工程设计合同关系,原告作为承包方负有向被告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成果的义务,被告作为发包方负有支付相应设计费用的义务。结合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是原告是否完成并交付了相关设计成果;二是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及数额如何认定。首先,关于原告某公司是否完成了设计内容并向被告交付了设计成果的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其已经完成并交付了闲置土地景观项目、数经学院5楼实训室项目、3号门区域改造项目以及地形测绘工作的全部设计内容,并主张按几个项目的全阶段设计进行收费,对智慧教室项目、某学院项目主张完成部分内容,要求按阶段50%收费。但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其未能提交相关设计图纸资料的原件,也未提交图纸经图审通过的证明材料,没有能够证明已将设计成果交付给被告人员的直接证据,仅提供了相关工作群内的聊天记录截屏来证明其完成设计工作,但亦未能提供相关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无法进行点击查看验证,原告作为设计公司称相关设计工作成果未留存显然不合理。故此,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所主张的已经完成并交付的设计成果,原告诉请的设计费用326,887.5元不能成立。其次,被告某学院应向原告支付多少设计费用的问题。合同专用条款第17条约定原告根据被告下达的设计任务书完成设计并提交相应阶段的设计成果,而合同的附件3又注明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详见项目子合同。后在履行过程中,被告向原告下达了设计任务书,但双方一直未签订项目的子合同,并为此发生争议导致后续未再继续履行合同。现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确实为案涉项目进行了部分设计工作,如前述被告认可原告为智慧教室项目、数经学院5楼实训室项目完成了效果图,并设计了未通过图审的施工图,认可原告就闲置土地景观项目、3号门区域改造项目、某学院项目出具了效果图初稿等内容,原告进行设计工作过程中,必然产生相关的人力、财力等付出,对原告已实施设计的部分被告应给予适当补偿,综合考虑合同的履约情况及原告的实施设计内容,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补偿设计费用5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某职业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有限公司设计费用50,000元; 二、驳回原告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03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5,254元,被告四川某职业学院负担9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