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烟台市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民初3616号 原告:烟台市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文化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烟台市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烟台市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烟台市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文 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