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民初3616号
原告:烟台市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文化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烟台市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烟台市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烟台市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文 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