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民初5363号
原告:烟台市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文化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烟台市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烟台市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烟台市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烟台市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项 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