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烟台市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民初5363号 原告:烟台市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文化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烟台市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烟台市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烟台市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烟台市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项 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