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629民初1431号
原告:北京中融金某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雄安商某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容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中融金某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雄安商某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中融金某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融金某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融金某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