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29民初3156号
原告:北京某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商务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容城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某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北京某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商务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某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某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某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某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