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29民初89号
原告:某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定兴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法定代表人:龚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某某商务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容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某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兴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商务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某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某某商务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某某商务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15元,由原告某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