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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定兴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29民初89号 原告:某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定兴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法定代表人:龚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某某商务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容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某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兴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商务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某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某某商务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某某商务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15元,由原告某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