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5民初1403号
原告:莱西市***尧农资超市,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孙受一村。
负责人:***,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孙受一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西恒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60岁,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村。
被告:青岛***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北京西路5号3栋网点108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莱西市***尧农资超市与被告***、青岛***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莱西市***尧农资超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莱西市***尧农资超市负担。
审判员 赵 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