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02民初2955号
原告:讯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负责人:***。
原告讯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讯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讯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