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9162号
原告:安徽科大讯飞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666号A5楼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W85E3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禾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青年路60号19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6MA0GW7W17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科大讯飞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禾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科大讯飞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群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晔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