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81民初998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92年9月11日,住河南省舞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速度时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区**大道699号-22号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67375062C。
法定代表人:**建,任董事长职务。
原告***与被告速度时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速度时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工作时大部分时间的工作地点并不在邓州市,且原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邓州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并无管辖权。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可在被告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