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畅想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畅想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8民辖终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新乡市**干道**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畅想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新村**区**号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主文外简称新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畅想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主文外简称畅想广告公司)承揽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6)苏0802民初53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飞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主体资格不适格;2、纠纷所涉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淮安市清江浦区;3、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明显涉嫌虚假。 畅想广告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畅想广告公司一审诉讼请求:畅想广告公司、新飞公司之间有多年展台、**等承揽关系,畅想广告公司主要负责新飞公司在徐州、***、淮安、**四地门店或展厅的展台、**等设计、制作、安装业务。畅想广告公司每次接到新飞公司指令后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加工承揽业务,畅想广告公司制作安装的内容均得到了新飞公司的验收通过。截止2016年11月30日,新飞公司尚有2849243元承揽费用未支付,其中有185743元费用,畅想广告公司已经开具发票给新飞公司,其已经同意付款。但新飞公司尚有2663500***不结算付款,为此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畅想广告公司向新飞公司主张支付加工款,畅想广告公司是接收货币一方,且畅想广告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新村**区**号,即涉案合同履行地在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新飞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业友 代理审判员  王 纯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任本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