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121民初4563号
原告:**,女,汉族,1976年1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华测品标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厚庭村A地块网讯中心大厦****和****。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与被告福州市华测品标检测有限公司(下称“华测品标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被告华测品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与华测品标公司2018年9月3日签订的劳动合同;2.请求判令华测品标公司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即赔偿金218741.76元(12152.32元×2倍×9年)。事实与理由:**自2012年9月03日起在华测品标公司处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任技术人员一职,2015年9月03日年再次续签劳动合同,2016年人事关系转移到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和2018年9月03又再次续签合同,双方确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自入职至今在华测品标公司处工作已八半年,一直兢兢业业。2020年初,在福州市尚未复工的情况下,华测品标公司以“风雨同行、携手共济,抗击疫情、共克时艰”为名强行要求**用2019年度的年假抵扣因疫情尚未正式开工的时期——2020年2月3日至7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对于企业复工的时间市不早于2月9号24时)。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4月28日,华测品标公司曾经两次以单位因新冠肺炎受疫情影响经营因难,要求签署新的考勤规定。由于考勤规定过于严苛,**认为单位在2020年5月6日至8日期间新招募了5名验货员、技术人员,同时2020年业绩同比保持增加故该份考勤规定明显在逼迫老员工离职,便没有同意。从此,华测品标公司以未签订考勤规定的员工与公司不同心为由,用各种方法逼迫不签新考勤规定的老员工离职:1、**自2019年6月起至2020年5月止的月平均工资为12152.32元,而华测品标公司在此期间缴交的医社保基数远低于此,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严重损害**的基本权利。2、2020年4月22日福州公司搬迁新址,公司验货部经理***(RexLiu)要求验货部员工在装修未完工,未通电,通网的情况下到公司办公。5月5日开始上班时,福州公司所在地网讯智***一楼大堂还有脚手架搭建。网络未通,要求员工购买流量正常工作。3、2020年6月5日,华测品标公司以报告审核中未发现实际产品颜色黑色,客户要求为蓝色等为由给**书面警告处分。(注:报告审核核对图片,蓝色黑色根本无法分辨)。4、2020年月6月16日,**申请于6月17日就医,6月16日发邮件给主管批示,主管批示后,在系统提交请假申请,病历,收费单据等。公司人力部同事忽然向**表示病假单据未能符合相关标准,公司将按旷工处理。5、**及老员工为此与华测品标公司进行工作沟通,华测品标公司却以“你搞清楚情况了吗?”“你对工作有想法吗?”言语威胁,逼迫员工自动离职。另外,未签协议的验货员强行要求到公司打卡上下班,基于验货部门的经常外出的工作性质及疫情情况,该要求根本无法实现。华测品标公司的以上行为导致了各个员工不满并纷纷离职:验货部天津公司同事**赔偿解除劳动合同,未达成协议,仲裁中;验货部宁波公司四位同事:**,**,***,***赔偿解除劳动合同:验货部福州仅五月份就有两人不堪忍受而离职(***,***)。**也因为华测品标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及变相逼迫老员工离职等行为,被迫离职。华测品标公司在年初因为疫情原因,要求**及其他员工强行休假,直接扣除年假,其行为严重侵犯了**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支持**的诉讼请求。
华测品标公司辩称:一、**以个人原因主动向华测品标公司申请离职,华测品标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无须向**支付赔偿金。**于2020年6月23日17时主动以个人工作邮件通知华测品标公司: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离职时间为7月23日,并于7月23日办理了离职手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是其基于个人意志的自由选择,华测品标公司予以尊重并已审批同意。**提前三十日以邮件方式通知华测品标公司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不存在需请求法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以及四十七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存在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但是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并不存在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所以华测品标公司无须向**支付赔偿金。二、劳动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维持。综上所述,**提出的请求于法无据于事实不符,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以及庭审笔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3日,**与华测品标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劳动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自2018年9月3日起;基本工资为1800元/月,岗位工资为6700元/月。合同还约定其他条款。合同签订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华测品标公司正常为**缴纳医社保费用。2020年3月27日,华测品标公司向**发出“风雨同行、携手共济,抗击疫情、共克时艰”的倡议书,调整工作日和休息日,上班记录上班时间,未上班时间优先使用调休假、年假或先休息再补班。**对该倡议书表示同意。2020年月6月16日,**申请于6月17日就医并发邮件给公司主管批示。事后,**在办公系统提交请假申请,病历,收费单据等进行请假。公司人力部主管告知**病假单据不符合请假的相关标准,应对请假材料进行补充,否则将按旷工处理。2020年6月23日,**向华测品标公司发送“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理论离职时间为7月23日”的离职申请邮件。2020年7月23日,**与华测品标公司之间解除劳动关系。华测品标公司向**出具的《离职证明》一份,注明**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现已办理完离职手续。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6日作出榕***案[2020]88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本案讼争事项业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前置程序。
本院认为,**与华测品标公司于2012年9月3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华测品标公司因疫情向员工发出调休假调整办法的倡议书,**也同意调休假办法,不存在强行抵扣**年休假情况。华测品标公司要求**补充请病假材料属日常企业管理要求,不存在逼迫**离职情况。**于2020年6月23日向华测品标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华测品标公司同意**的申请并为其办理《离职证明》,应认定为**提出离职申请,双方于2020年6月23日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华测品标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不存在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