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5民初18584号
原告: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685栋理工国际交流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晓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晓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凌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办事处渔牧村文史馆旁侨亚国际广场2101室(112)号。(已注销)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凌森文化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案案由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通知,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的,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铧
书记员***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