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5民初11421号
原告: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685栋理工国际交流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晓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晓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康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祁各庄镇冯兰庄村66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康门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