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19695号
原告: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685栋理工国际交流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识记图书店,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利得摩尔国际城A座A2047号。
投资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区识记图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3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