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5民初18569号
原告: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685栋理工国际交流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晓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晓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4年4月1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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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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