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24269号
原告: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北京天誉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光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北京吉原东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东里(建材研究院)内206-5平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北京天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吉原东有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北京天誉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