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吉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民初512号 原告:*****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94132636C,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延政中大道17号金源大厦171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677625504B,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飞龙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712790.61元款项;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关联公司*****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就镇江A8地块、镇江龙泉安置房、镇江港南路公租房的电梯及安装项目分别签订了安装合同和买卖合同。依据签订的合同,原告已经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截至起诉,被告尚拖欠原告712790.61元,其中安装费用440100元、其他费用(开票税金、项目评标费、A8垂直运输增补费和龙泉人工开梯增补费用)272690.61元。原告认为,前述拖欠的款项付款期限已经届满,但被告却以原告股东内部存在矛盾为由而迟延付款。 被告常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电梯安装合同应定性为建设工程合同。涉案合同涉及了电梯的安装、整改等内容,且合同成果与不动产构成附合,故电梯安装合同应定性为建设施工合同。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三、即使按照合同约定管辖,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而原告所在地位于常州市武进区。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原、被告签订的《电梯安装合同》约定了电梯的安装施工方式、安装验收、质量保证等内容,合同成果与不动产构成附合,其本质应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专属管辖规定。故本案应由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常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回亚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