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1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飞龙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然,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延政中大道**金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常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1191民初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常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2元,减半收取3651元,由上诉人常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 铭
审判员 姜 玲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童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