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民初596号
原告:*****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延政中大道17号金源大厦17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飞龙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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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张 凯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