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221民初11469号
原告:武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泉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南街道办幸福路与白沟西路交叉口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乙,该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泉县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2024年10月23日,原告武汉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2元,由原告武汉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