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5民初8700号
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