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明华澳汉智能卡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明华澳汉智能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106民初7338号 原告:深圳市明华澳汉智能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明华澳汉智能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卡公司)诉被告江苏省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子商务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能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省电子商务中心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能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01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事实与理由:原、被告自2013年起就印***证卡片业务建立合作关系。原告按照约定先后向被告提供60000**名为“江苏省公安厅监制印***证150911改版加做”的印***证卡片,货款共计201000元。被告于2016年8月11日向原告发送《延期付款申明》,确认拖欠原告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省电子商务中心未应诉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本院查明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省电子商务中心与***能卡公司就定作印***证卡片有长期业务合作关系,具体事宜由省电子商务中心的预付卡部**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与***能卡公司**洽谈联系。2016年8月11日,省电子商务中心向***能卡公司出具《延期付款申明》,内容是“基于贵公司与我公司就印***证卡片业务始终保持长期友好的真诚合作关系。现因我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我公司对2016年8月1日到期应结而未结的六万张持章证卡片货款共计贰拾万零壹仟元(20.1万元),***公司申请延期付款。我公司将会积极筹措资金,待资金周转宽裕时将货款结算给贵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延期付款申明》、电子邮件、送货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或价款。根据被告省电子商务中心向原告***能卡公司出具的《延期付款申明》,可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定作印***证卡片,尚欠原告201000元货款未支付。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未按期支付的,还应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一审中答辩、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省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明华澳汉智能卡有限公司支付201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2元减半收取2276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给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