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5334号
原告:建德市鑫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乾潭镇大路上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XX***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奥拓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和燕路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鑫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奥拓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鑫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德市鑫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鑫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建德市鑫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 莎
书 记 员 范书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