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奥拓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钢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杭州某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初10482号 原告:***钢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长睦路52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钢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钢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钢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钢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79.5元,由原告***钢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