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初10482号
原告:***钢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长睦路52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钢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钢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钢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钢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79.5元,由原告***钢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