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奥拓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某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沙风气力输送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20729号 原告:杭州**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上海沙风气力输送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YUNINGWANG。 原告杭州**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沙风气力输送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马 培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凌 书 记 员  **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