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奥拓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科菲亚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杭州某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2民初3461号 原告:科菲亚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新埭镇大***。 责任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仁和街道和燕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科菲亚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科菲亚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菲亚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35元,由原告科菲亚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海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