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2民初3461号
原告:科菲亚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新埭镇大***。
责任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仁和街道和燕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科菲亚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科菲亚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菲亚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35元,由原告科菲亚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海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