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奥拓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某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502民初10584号 原告:杭州**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余杭区仁和镇)和燕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杭州**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受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尚欠货款共计15176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4049.42元(庭审中变更为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3月12日签订《贵州昊龙项目斜槽采购合同书》、于2017年10月12日签订《华电江陵项目收尘器采购合同书》、于2017年10月13日《辽宁本溪项目收尘器采购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且合同质保期已届满。但截至目前,被告仍有剩余货款151760元不予支付。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贵院。 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3月12日,原被告签订《贵州昊龙项目斜槽采购合同书》,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54400元。合同履行后,被告陆续支付原告货款112640元,尚欠原告货款31760元。 2017年10月12日,原被告签订《华电江陵项目收尘器采购合同书》,约定合同总价款为750000元。合同履行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75000元,尚欠原告货款75000元。 2017年10月13日,原被告签订《辽宁本溪项目收尘器采购合同书》,约定合同总价款为450000元。合同履行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05000元,尚欠原告货款45000元。 综上,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51760元。 审理中,本院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一并送达给被告,但被告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1760元,事实清楚,依法应予偿还。原告主张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应视为其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51760元及利息(以15176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70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