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6404号
原告:杭州**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永润港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原告杭州**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永润港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永润港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莹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