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深南法立民催字第15号
申请人深圳市东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5号楼6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深圳市东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2713的银行汇票一张(出票人为深圳市东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收款人为天台县会计结算中心,出票行为中国建设银行科苑支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02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东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深圳市东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林一华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