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执10243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摩根工业设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9697795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375号006幢(16-1)宁波和丰创意广场***1603-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英融贯资讯(武汉)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62334117)。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一路2号****软件园商界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摩根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英融贯资讯(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英融贯资讯(武汉)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摩根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执行款1368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