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摩根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摩根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中英融贯资讯(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212民初5604号 原告:**摩根工业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0969779581)。住所地:浙江省**市鄞州区江东北路375号006幢(16-1)**和丰创意广场***1603-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英融贯资讯(武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100562334117M)。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一路1号****软件园商界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摩根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英融贯资讯(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因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摩根工业设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英融贯资讯(武汉)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摩根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服务费1368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4月1日为7524元)。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服务费136800元。 被告中英融贯资讯(武汉)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17年8月签订《委托设计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完成相应设计项目,此设计工作的固定费用为200000元,合同还就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要求将设计成果通过邮件交付海尔公司员工,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被告亦将合同约定的款项分期支付给了原告。2018年4月2日,原、被告又签订《摩根设计合同协议》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海尔帝樽空调柜机外观迭代项目提供设计服务,设计服务费为136800元(含6%税);付款方式为被告按合同约定金额在五个工作日内先付原告50%预付款,项目所有约定的资料交付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被告再支付原告剩余50%尾款,所有付款需原告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所确认的完整设计方案及3D数据,包含提供所有设计阶段输出方案及材料,移交完毕后方可付款;双方商定,该项目所有设计方案(包括概念、草图方案、模型、电子文件等)均由***所有,专利申请权归海尔集团,原告保留署名权;合同还就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又按被告之要求将设计成果通过邮件交付给海尔公司员工,且于2018年5月22日、9月13日分别开具金额为684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上述设计服务费被告未支付。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摩根设计合同协议》、邮件、微信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顺丰速运单、《委托设计协议》、付款凭证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摩根设计合同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设计工作,且交付了工作成果,故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约定的设计费用,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就已付款情况向本院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英融贯资讯(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摩根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价款136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186元,公告费480元,合计诉讼费3666元,由被告中英融贯资讯(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代书 记员  柳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