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坐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洛阳新坐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81民初663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麻城市, 被告:洛阳新坐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沐霖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457923565X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洛阳新坐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