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81民初663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麻城市,
被告:洛阳新坐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沐霖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457923565X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洛阳新坐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