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03民初3220号
申请人:宝鸡天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573528478L。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宝鸡杭叉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45025413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宝鸡天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宝鸡杭叉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天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天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未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天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26元,减半收取3013元,由原告宝鸡天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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