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杭叉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武功县祥顺综合厂申请执行宝鸡杭叉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431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武功县祥顺综合厂,被执行人宝鸡杭叉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武功县祥顺综合厂与宝鸡杭叉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是(2020)陕0431民初137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货款187377.18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案件立案之前,被执行人宝鸡杭叉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立案前已将案件款187377.18元已汇往申请执行人账户。剩余利息7855.27元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已履行完毕。案件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已履行完(2020)陕0431民初13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