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303执恢309号
宝鸡杭叉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博盾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宝鸡杭叉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博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303民初29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货款76万元、违约金22万,诉讼费5771元。本院依法受理。在首次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32224元,经查控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作出(2020)陕0303执13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首次执行结案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303执恢30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4月22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