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民终11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宝鸡市东郊货运信息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3MA6XBEBQ98。
经营者:***,男,生于1957年XX月XX日,汉族,住岐山县雍川镇XX村XX组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鸡**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1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垚,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宝鸡市东郊货运信息部与被上诉人宝鸡**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21)陕0303民初7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宝鸡市东郊货运信息部上诉请求:1、撤销(2021)陕0303民初743号民事裁定;2、裁定指令金台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的裁定与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相互矛盾。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9)陕0303民初313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在补足证据另案起诉后,一审法院却裁定驳回,作出了自相矛盾的裁定。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并不构成重复起诉,原被告的纷争依然存在。原告以前通过诉讼程序主张过权利产生的法律后果只是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不是重复诉讼。生效的法律文书明确确定待原告补足证据后另案起诉。该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审理原被告的纷争。综上,原审裁定错误,请求予以纠正。
一审宝鸡市东郊货运信息部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339650元,并承担自2014年11月1日至给付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延迟付款期间的利息1339044.22元(暂算至2021年2月1日),以上合计478694.2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金台区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已于2021年1月14日受理。经查,关于本案所涉纠纷,一审曾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陕0303民初3136号民事判决,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又于2020年2月28日自愿撤回上诉,(2019)陕0303民初3136号民事判决已生效。现原告虽以“重新收集了充足的证据”为由再次起诉,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条之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属于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范围,故原告本次起诉并无法律依据;另外,原告本次起诉与其2019年9月4日之诉中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相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故本院认为原告本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宝鸡市东郊货运信息部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480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院认为,关于双方的运输合同纠纷,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9)陕0303民初313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其中对于上诉人主张的运费339650元,以证据不足未予支持。同时赘述待上诉人补足证据后可另案起诉。上诉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其在本案中所说的新证据,即2017年9月5日,上诉人工作人员与被上诉人工作人员电话录音。但上诉人在二审期间,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故上诉人在本案中所提交的2017年9月5日电话录音,并非新证据,且由于双方往来频繁,该证据内容无法体现出货运批次、时间、金额等具体内容。故上诉人以新证据为由,另行提起诉讼依据不足。一审以重复诉讼为由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宝鸡市东郊货运信息部诉讼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邱有前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