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甘05执11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隆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民主东路天麟金融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清水县金龙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清水县金河城市广场5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清水县人民法院执行的(2023)甘0521执483号申请执行人甘肃隆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清水县金龙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于2023年7月3日立案执行,清水县法院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执行期限仍未执结,且执行标的17506830.19元符合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为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维护执行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清水县人民法院(2022)甘0521民初433号民事判决由秦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清水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赵文山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