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02民初2087号
原告:甘肃隆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民主路天麟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双桥北路聚宝盆。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天水盛华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江苏新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城东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涿州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东仙坡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甘肃隆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材有限公司、天水盛华龙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新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涿州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甘肃隆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隆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