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8民初2696号
原告:中绿能(天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10号楼43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天津中民仁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金海道3号四号别墅。
法定代表人:***,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树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绿能(天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中民仁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绿能(天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绿能(天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1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绿能(天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