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111民初2331号
原告:**,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中绿能(天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10号楼43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绿能(天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中绿能(天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2月工资差额1760元。3、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协议。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以下简称我)于2019年11月25日在被告处任职投标员。工作期间表现良好,处处替公司着想,积极主动完成工作,被领导认可。2020年3月中旬,被**叫到办公室,说我私发女同事照片,说人女大十八变,该女同事心里不舒服,告状到老板那里去了,老板问他这事怎么办,他跟我表态,当时跟老板说我人不错,就是说话爱开玩笑。工作能力也没问题,他想留我。但是又跟我说这家公司不咋地,好多人背地里给我告状,都是一些鸡毛蒜皮小事,他从来都没跟我说过,一直维护我帮我挡了回去。并且说还有给他告状的了,要我再找找别的工作。本人当即也表示没干过私发同事照片的事,后来我问了那个女同事,她说没去是我被单位开除,我要求单位说明开除理由,是否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予支付补偿金范围内,否则应当有补偿金。随即**打来电话从中调解,并表示工资问题不是我一个人的问题,大家好多人都反映过,工资发放不清楚,将每个月的工资拆分的七零八落的,都不知道自己的工资应该是多少。有的人都告状到**那里去了,很多人都投诉代坤的工作方式,但是没有用。关于补偿金**也表示没有,试用期不转正就没有补偿金,因为好多人给我告状,我问告状内容**也说不上来,并表示出不愿意我继续问下去的态度。然后代坤将我带到大会议室,说明工资情况,没说几句,就开始问我家孩子是男孩女孩,言语间令本人很不舒服。最后也没有完全搞清楚每个月的工资情况,但有50元的差额,答应在4月份发放工资时候给我。关于补偿***表示由于我是在试用期内,所以没有补偿金,没有转正被辞退,就没有补偿金。要想在这家公司转正不能有任何人的投诉,不能有任何问题。如果不服可以去仲裁,这是我的权利。但是要我先把离职手续办了,由于当时已经很晚了,**说她该下班了,离职手续签字办完了,对补偿金不服可以去仲裁,不要耽误她们的工作流程。随即要人事拿来了三张,分别是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要我签字,我也对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的内容提出质疑,并表示不同意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无经济补偿这句话,不会签字。这不是我真实的意思表达。但是代坤和人事**表示,说这是离职必备的手续,公司的规定,而且缺一不可,必须三张纸同时签字,才算完成了离职手续的流程。不签字就不给办理离职手续,也就不会给我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所有手续都拖着停滞,有劳动争议就自己想辙去,也不能再上班了。损失由我自己承担。我说如果我签了,但是我不同意你们的说法,试用期不给补偿金,这事怎么办?代坤和**都说那你对补偿金不服可以去仲裁,那是后面的事,这是你的权利。现在咱就先把离职手续赶紧办了,别拖着耗着,那么晚了,这样你可以签字了么。她们说这话后,我**再三,考虑又都是女同志,既然人家提出了解决方案,也只能被迫在这个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上面签了字,因为当时也没有更好的办法了,如果不签字,损失比签字还大,而且**和代坤也表示了,这协议书说法只是公司一边的说法,如果我对无经济补偿这块不认可,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但是当我申请劳动仲裁后,代坤和**却在***的答辩中,说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所载明的我与公司协商一致,同意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无经济补偿,是我自愿签字的。试问一下,如果我真的像公司这些人所说的那样,多么的不好,为什么当我去申请劳动仲裁后,公司不敢应对,而是拿出当初在趁人之危,违反本人意愿的情况下所签署的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致使劳动仲裁直接不再审理,关于我在试用期被辞退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这件事?该协议书中的内容明显一边倒的有利于企业,而对劳动者没有半点利益,试问这种协议,如果不是趁人之危的情况下,谁会去签。如果当时我不签字,去申请劳动仲裁,疫情期间审理时效都没有定数,需要等多久才能审理?这些都是未知数。我不签字,首先劳动关系不能办理减员,我就无法去找新工作,入职,也就没有工资。等待劳动仲裁这段时间,每个月的社会保险需要我自己去缴纳,托三个月,就需要大约4000元了,而且无法找新工作,没有收入来源,这损失远远超过仲裁申请的经济补偿。显然公司的做法,违背了,订立合同的平等、自愿、公平原则,以不签字就不给办理离职手续,相要挟,属于胁迫,趁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关于二月工资差额,我当时3月30日的时候并不知道,公司所谓的从2020年1月19日放假至3月2日复工,停工周期超过30日,可以只发基本工资属于违法行为。按照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月7号发布的《天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二)》第九条规定,如何理解“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工资支付周期是指,企业与职工约定发放工资时间间隔天数。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从停工停产当日开始计算,到工资支付周期对应天数的最后一日止,与具体发薪日期无关。以按月支付工资为例,某企业从2月3日开始停工停产,则该企业2月3日至3月2日为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从3月3日起进入停工停产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该企业从过年放假开始计算,违反了《天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二)》。故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所载内容所有薪资福利已全部结算清楚并发放完毕,并不属实。公司关于2月工资发放标准存在重大误解。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存在诸多瑕疵。基于民法典第147、148、150、151条规定,原告提出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就原告离职申请经济补偿金,申请2月份公司只发放基本工资,所产生的工资差额。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中绿能(天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协议书中载明双方协商一致,不存在劳动争议经济纠纷,2020年2月工资已经发放给原告,工资流水和银行的回执已经打印提交,在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写明2020年3月之前的所有薪资福利已经全部结清,并发放完毕。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2019年11月25日入职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11月25日至2022年11月24日。
原、被告于2020年03月30日签订《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该协议载明:“**于2019年11月25日进入中绿能(天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招投标专员岗位,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无经济补偿。乙方2020年3月份之前的所有薪资福利已全部结算清楚并发放完毕。2020年3月份薪资福利共计人民币2231.17元将于2020年4月份发放。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与经济纠纷。特达成本协议”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津武劳人仲裁字[2020]第67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仲裁裁决书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原、被告签订《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故该协议应当认定有效,该协议已经确认“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无经济补偿。乙方2020年3月份之前的所有薪资福利已全部结算清楚并发放完毕。”故原告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第三项诉讼请求,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陈 昊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