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绿能(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嘉泰电气有限公司与中绿能(天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执79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嘉泰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1MR0WD6G,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绿能(天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7A03072,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江苏嘉泰电气有限公司与中绿能(天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的(2020)苏1291民初1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绿能(天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绿能(天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795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沈 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