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绿能(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嘉泰电气有限公司与中绿能(天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执7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嘉泰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1MR0WD6G,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绿能(天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7A03072,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嘉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绿能(天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的(2020)苏1291民初1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1年7月7日,申请执行人江苏嘉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绿能(天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291执79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依法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沈 凯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