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绿能(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绿能(天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陕西辰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民初2611号 申请人:中绿能(天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120222MA07A03072。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执行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辰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593302513T。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9161000059330251310435911202220703072 申请人中绿能(天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辰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211112申请人中绿能(天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申请人中绿能(天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该案应移送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法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具体到本案中,即为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申请人中绿能(天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绿能(天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654600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