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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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民辖终12号
上诉人:中绿能(天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经理。
被上诉人:陕西辰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绿能(天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陕西辰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民初26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绿能(天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并不适用专属管辖。根据现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作为四级案由,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并列。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一级独立案由,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但此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必然包含本案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有任何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原审法院将本案比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裁定,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故请求撤销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民初2611号民事裁定,本案应由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为渭南光伏领跑者项目光伏安装工程,双方之间的关系为建设工程分包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工程施工地点在渭南市澄城县XX镇,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范畴,故本案应由澄城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本案应当由澄城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审判员张战武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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