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绿能(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绿能(天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陕西辰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525民初849号 原告:陕西辰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3302513T。 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XX幢XX**XX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绿能(天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7A03072。 住所地:天津市XX区XX道XX基地XX号楼XX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陕西辰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绿能(天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陕西辰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中绿能(天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辰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201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利息(以320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被告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20日,原、被告就“陕西渭南光伏发电应用领跑基地光伏发电项目4-1标段”签订了《渭南光伏领跑者项目光伏安装工程分包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原告工程承包范围:包含光伏支架、支架供电系统、组件、高低压交直流电缆、汇流箱等设备系统安装工作,包含配套隐蔽电气接地等工程,项目所在地为陕西渭南澄城县XX镇,合同约定总价为65万元(含税价)。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设备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进行项目施工,合同计划工期为2019年8月22日至2019年10月6日。原告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后被告分别于2019年9月21日增加工作量,费用为19600元,2019年11月27日增加工作量,费用为100500元,两次均形成书面《工程现场签证单》,被告签有“以上工程量属实,价格经商务核定”并予以签字**。原告分别于2019年9月6日、9月7日、9月20日、12月4日分四次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5万元,被告分别于2019年9月12日、9月27日、11月1日、12月20日、2020年1月21日分五次向原告共计支付45万元工程款,被告就主合同尚欠20万元,两次工程签证费用合计120100元,共计320100元。故原告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中绿能(天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1、原告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增项施工量的依据不足。事实上双方并不存在增项约定和事实。原告主张的增项实为涉案分包合同的一部分。同时,原告主张的停、窝工损失本就不应属于工程增项范围。因此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存在因被告指令或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涉案工程存在增项。双方仅得按照原分包合同“包干总价”的方式计付工程价款。原告主张称存在停、窝工损失,被告认为该争议实为原告损失,原告向被告主张损害赔偿的,应当举证证明确实存在损害以及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损害存在因果关联,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2、原告依据原合同主张剩余工程款的依据不足。对双方已经支付的工程价款金额被告无异议,但根据分包合同4.1条约定,工程尾款应当待D10和D20区域完成并网并消缺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5%。原告应当举证证实工程尾款已经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根据合同约定,案涉工程自2019年8月22日开工,2019年10月6日完工,计划工期45天。被告实际完成工期超过45天,给被告造成了损失,原告应当承担工期延误非自身原因的举证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应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0日,原、被告就陕西渭南光伏发电应用领跑基地光伏发电项目4-1标段签订《分包合同书》,工程地点在澄城县XX镇。合同约定:1.3.1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光伏支架、支架供电系统、组件、高低压交直流电缆、汇流箱等设备系统安装工作,配套隐蔽电气接地等工程;1.3.2条款约定本工程合同价款为承包人含税总价,是工程结算的依据,其单价及总价已包括完成本工程全部施工图纸内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设备)费、机械费、制作加工费、运输费(包含各种与运输相关的费用)、工程施工、保险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及为正常完成本工程发生的全部费用;2.计划开工日期2019.8.22,计划完工日期2019.10.6;3.1合同总价为人民币650000元,此价格为含税价格;此价格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费、机械费、进场人员保险、乙供辅料采购、运输、卸车、保险、保管、检测、培训费、甲供设备材料卸车、保管费、赶工措施费、冬雨季施工费、机械进出场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二次搬运费、临时设施费等施工措施费、管理费、利润、规费、不可预见费、质检费用、水电费人员保险等以及为完成合同约定工作的其他一切费用,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保持不变。12.1承包方违约,当承包方有下列情况时: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承包方应承担因上述违约而导致的分包方的损失和可能的工期延误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设备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进场施工。被告与发包方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于2020年12月22日验收通过,现已结算完毕。 2019年9月21日,原告向被告就涉案工程出具工程现场签证单一份,签证内容载明:拔桩15根、二次倒运组件、支架、逆变器、原材料倒运、修路、焊接桩头、拉支架、柴油注油等产生费用共计19600元。该签证单由被告现场负责人**签字,被告公司予以**。2019年11月27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工程现场签证单,载明:致中绿能电力工程(天津)有限公司:我单位承建的电气、支架、组件安装工程,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0月29日,因贵单位的电缆迟迟不到现场,导致我单位大量人员窝工,现将由此产生的工程量及费用统计如下1、电工窝工人数11人,日工资300元/天,共计补贴15天,合计15×11×300=49500元;2、看工地2人,月工资3600元,合计2×3600=7200元;3、管理人员4人,月工资9000元,合计4×9000=36000元;4、伙食费每月平均按10人计算,每天16元,合计10×16×30=4800元;5、厨师1人,月工资3000元;共计产生费用100500元。该签证单由被告现场负责人**签字,被告公司予以**。 另查明,原告共向被告开具650000元的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涉案工程款45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分包合同书》、工程签证单、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提供的企业资质证书、分包质量验收报告及庭审中当事人的**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分包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涉案工程现已交付并验收通过,且被告亦与工程发包方结算完毕,被告理应履行支付剩余工程款650000-450000=200000元。对被告中绿能公司辩称工程尾款应当待D10和D20区域完成并网并消缺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5%,因涉案工程已交付验收、结算,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纳。针对2019年9月21日的工程签证单,系合同约定工期内所产生,分包合同也约定了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卸车等以及为完成合同约定工作的其他费用,故该费用应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对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上述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针对2019年11月27日的工程签证单,载明因被告中绿能公司的电缆未到场,造成原告窝工,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签证单上签名,并***的行为,足以证明被告确认该签证单所载明事实,根据合同约定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承包方应承担因上述违约而导致的分包方的损失,故对该签证单上所载明的原告的损失100500元,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被告辩称**已从其公司离职,签名不是**本人所写,不知道公章怎么盖得,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本案合同中未约定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绿能(天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陕西辰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00500元。 二、驳回原告陕西辰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46元,由被告中绿能(天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郑建成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202205258499161000059330251391120222070307282221608916100005933025131043561120222070307213201002320100201911273201982041652019822201910620199211960020191127100500201996979201246520199129271111220202012145201201003201001320100112010076545320100196001050065202519600251960045452020124320201215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