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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新区江溪绿化管理有限公司与无锡利华置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执84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新区江溪绿化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68719347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利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08824014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无锡市新区江溪绿化管理有限公司与无锡利华置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9)锡仲裁字第57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无锡市新区江溪绿化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0年3月16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无锡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苏02执84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无锡仲裁委员会(2019)锡仲裁字第579号仲裁裁决书]指定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朱 荩 审判员 朱 明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