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九执字第178号
申请执行人赣北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九江县庐山南路157号,组织机构代码:15980592-7。
被执行人丰城市大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落市镇下城村,组织机构代码:66978543-6。
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赣北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执行人丰城市大地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九民二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标的款180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26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8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适宜执行的财产。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赣0421执2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执行的款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